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技術規定
發布時間:2016-01-26作者:管理員來源:上海水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點擊:1119
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技術規定之一
工業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技術規定
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依據監測與物料衡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普查手段相結合的普查技術路線,為保證污染源普查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規定。
一、監測范圍
1、國控重點污染源:總局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環辦函[2007]93號)中的所有企業;
2、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危險廢物處置廠;
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點污染源(以2005年環境統計的排放量數據篩選)。
4、2005年度以來國家、省、市(地)、縣級管理的新投產的項目(已通過驗收或試生產,造成事實排污1個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與占省控重點污染源排放量低線相當的排污單位。
各地區根據本地區產業結構特點、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實際能力,可確定其它需要監測的污染源。
二、監測項目
1、 基本監測項目
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另發),普查的污染物重點為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
廢水:廢水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總鉻(或六價鉻)、氰化物、總磷;
廢氣:廢氣流量、煙塵、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對各類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對應的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中有規定的,或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相應的控制項目指明規定了工藝過程和行業的,進行監測;未明確規定的,根據污染源特點和排污情況從上述項目中確定需監測的污染因子。
重金屬類(汞、鎘、鉛)和砷、磷監測項目,是指未過濾水樣中的總濃度。汞、鎘、鉛包括無機的和有機結合的、可溶的和懸浮的濃度總量;砷和磷是指單質態、無機態和有機結合的濃度總量。不論在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控制項目是何種類價態、形態,均監測其總濃度。鉻(或六價鉻)、總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標準規定的控制項目分別監測。
2、 其它需增加監測的項目
(1)火電廠及集中供熱廠: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塵效率、脫硫效率;
(2)電解鋁、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業:廢氣中氟化物;
(3)城鎮污水處理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氮;
(4)造紙(221紙漿制造、222造紙)、農副食品加工(132飼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類加工、136水產品加工、139其他農副產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體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頭食品制造、146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飲料制造業(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飲料制造、1534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關行業名稱前的數字為該行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
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產業結構特點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業和工藝特點,適當增加工藝性特征污染物。廢水項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選擇;廢氣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總局環發[2000]38號文附件)選擇。
三、監測頻次
國控重點污染源、省控重點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從2007年第一季度起,廢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監測1次;廢氣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監測1次;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熱設施僅采暖期監測1次。
四、監測布點與采樣
1、廢水中汞、鎘、六價鉻、鉛、砷的監測,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或專門處理此類污染物的設施排放口采樣。
2、廢水其它項目的監測,在廠區外排口或廠區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所有排放口均須分別采樣、分析。
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源,應對每個污染源單獨采樣、分析。
3、所有廢水或廢氣排放口,在采樣監測污染物濃度時,均須同步監測廢水或廢氣流量。
4、污染源的監測,應根據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產工藝特點和排放規律,選擇代表性時段采樣。未掌握排放規律和周期的廢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規定,選擇1~2個生產周期加密監測,確定采樣的代表性時段。
5、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口均須采樣監測。
6、廢水采樣位置的具體設置要求、采樣方法和樣品的現場處理、流量測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92—2002)》的規定執行。
7、有條件的地方,對非穩定排放的廢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樣器采集廢水樣品。
8、廢氣采樣點位的位置條件與布設、采樣方法與操作、流量測定執行《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的規定。
五、分析方法
監測分析方法原則上選用國家和環境保護行業監測分析方法標準,詳見表1。
表1 重點污染源監測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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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監測方法 |
方法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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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水 監 測 |
廢水流量 |
污水流量計法、流速儀法、量水槽法、容積法、溢流堰法 |
HJ/T 91—2002 HJ/T 9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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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需氧量(COD) |
重鉻酸鉀法 |
GB1191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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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鈉氏試劑比色法 |
GB 747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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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餾和滴定法 |
GB747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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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類 |
紅外分光光度法 |
GB/T16488-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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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酚 |
蒸餾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
GB 749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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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746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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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746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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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747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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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747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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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價鉻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GB746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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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鉻 |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GB746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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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747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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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747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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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
GB748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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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氰化物 |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一部分總氰化物的測定——硝酸銀滴定法 ——異煙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
GB 74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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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 |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二部分 總氰化物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
GB 748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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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磷 |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GB 1189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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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氮 |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GB 1189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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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需氧量(BOD5) |
稀釋與接種法 |
GB748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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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
玻璃電極法 |
GB69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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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氣 監 測 |
廢氣流量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
GB/T16157—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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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塵、粉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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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
HJ/T5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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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
HJ/T5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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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43—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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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42—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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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 |
大氣固定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
HJ/T67—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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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料 成 份 |
煤質灰份 |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 |
GB/T21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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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含硫量 |
煤中全硫量分析 |
GB/T214—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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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石油產品硫含量測定法(管式爐法) |
GB/T387—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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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產品硫含量測定法 |
GB/T17040—1997 |
||
對于技術成熟、儀器設備條件具備的新的監測技術方法,經過方法精密度、準確度和適用性檢驗后,也可以采用。如:
氰化物、氨氮、揮發酚、總磷、總氮:流動注射法;
鎘、鉛、砷:等離子光譜/質譜法(ICP/MS);
汞、砷:原子螢光法。
六、質量保證
工況要求:污染源監測應在工況穩定、生產達到設計生產能力75%以上的情況下進行。國家、地方排放標準對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標準規定執行。總體工況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可根據污染源工藝和生產設施情況,分部分調整工況監測。對確實無法調整達到規定工況要求的,應在生產設施運行穩定的條件下監測。
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監督、記錄工況,污染源生產設備、治理設施應處于正常的運行工況。
污染源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國家有關規定、監測技術規范和有關質量控制手冊執行。
廢水監測:根據監測項目正確選擇樣品容器、保存方法。采樣后,盡快分析測定。每個地市每季度采樣應采集不少于監測排污口數量10%的平行樣。
廢氣監測:采樣器在進現場前應對廢氣流量測定設備、采樣器流量計、氣體分析儀器等進行校核。根據所測得的流速等參數值,及時調節采樣流量,保證顆粒物的等速采樣條件。廢氣采樣器要有相應的加熱和恒溫、除濕功能,保證采樣效率。
實驗室分析:實驗室分析過程每季度每個監測項目一般應加不少于10%的平行樣;對可以得到標準樣品或質量控制樣品的項目每季度應做10%的質控樣品分析;可進行加標回收測試的項目,條件許可時做10%的加標回收樣品分析。
妥善保存好監測采樣、分析的原始記錄,確保能夠復原再現采樣監測過程。按國家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有關要求進行數據處理和填報,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三級審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要加強對轄區內各地(市)重點污染源監測的技術指導、管理與核查,采用現場檢查、資料審查、隨機抽樣監測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審核各地污染源監測數據的質量,復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要時,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測。
七、任務安排與要求
1、污染源監測工作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各地環境保護局組織落實。原則上由各地(市)環境監測站和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承擔,污染源數量多、監測任務重的地區可組織技術條件好、有監測資質的區、縣環境監測站承擔部分監測任務。
2、各地環保部門要建立環境監察、環境監測協作聯動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與監測工作。污染源現場監測時,監察部門應派員協助監測人員盡快進入現場,核查、記錄生產工況及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現場資料數據;對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儀器設備的污染源,要記錄采樣監測時段自動監測數據。
3、各地環境保護局要建立污染源監測數據庫。
4、各地環保局要加強排污口規范化建設的指導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單位必須完善排污口規范化建設,設置符合規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樣口、采樣作業平臺以及安全、供電等設施,確保污染源監測工作根據需要隨時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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